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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造園景觀學會章程

(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成立大會通過)

(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會員大會修改通過)

(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會員大會修改通過)

(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會員大會修改通過)

(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二日會員大會修改通過)

(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七日會員大會修改通過)

(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會員大會修改通過)

(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日會員大會修改通過)

(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三日會員大會修改通過)

(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會員大會修改通過)

(中華民國一○三年三月八日會員大會修改通過)

(中華民國一○四年三月十四日會員大會修改通過)

(中華民國一○六年一月七日會員大會修改通過)

(中華民國一○七年一月二十日會員大會修改通過)

(中華民國一一一年一月十五日會員大會修改通過)

(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會員大會修改通過)

第一章 總則
 

第 一 條:本會定名為台灣造園景觀學會,英名為Chinese Taiwan Landscape Architect Society,簡稱CTLAS。

第 二 條:本會以提供及推動造園景觀教育、規劃、設計、施工及其相關知能,提升造園景觀學術及專業水準為宗旨。

第 三 條: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。

第 四 條:本會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,得設分支機構,其組織簡則另定之。
 

第二章 任務
 

第 五 條:本會之任務如下:

一、提供及推動造園景觀知識之研究、教育訓練、職類推廣、永續環境及其他學術活動等事項。

二、提供及推動庭園、公園綠地、風景區、鄉村及都市等環境之規劃、設計及施工等相關委辦服務事項。

三、 提供及推動觀光、遊憩與休閒設施規劃設計工程與經營管理等相關委辦服務事項。

四、 推動造園景觀永續發展,參加相關之國際組織、會議並與國內外相關機構、團體聯繫合作。

五、 出版有關造園景觀之刊物及視聽資料。
 

第三章 會員
 

第 六 條:本會會員分為下列四種:

一、個人會員:凡在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造園景觀相關科系肄、畢業,或從事造園景觀有關工作三年以上者,經會員二人以上介紹,並由理事會審查通過後,得為本會個人會員。

二、團體會員:凡熱衷於造園景觀教育、研究、規劃暨設計,贊同本會宗旨之有關機構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,得為本會團體會員。

三、名譽會員:凡對本會有卓越貢獻,有具體事實,而經理監事二人提名,理事會全體理事通過者,得為本會名譽會員。

四、贊助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,對本會會務有興趣並贊助者,提經理事會通過後,得為本會贊助會員。

第 七 條:本會會員應享權利如下:

一、 個人會員與團體會員代表一人享有會議發言權、表決權、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
二、 本會贊助會員、名譽會員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
三、 享有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益或會務活動。

第 八 條: 本會會員應盡義務如下:

一、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。

二、 擔任本會所推定之職務或指派之任務。

三、 按期繳納會費。

第 九 條:凡有違反本會章程之行為者,得由理監事會提請會員大會決議分別予以警告或除名;經查明屬實者,得先予以處理,再提會員大會追認。

第 十 條:本會會員如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應予除名:

一、 違反國策。

二、 破壞本會名譽。

三、 受刑事判決確定者。
 

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
 

第 十一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。

第十二條:本會設理事會,理事二十一人、後補理事七人,監事七人、後補監事三人,均由大會票選之。理事會得互選常務理事七人,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二人。必要時得設榮譽理事若干人。

第 十三條:本會各理監事任期為二年,連選得連任之,均為義務職。

第十四條:本會設理事長一人,副理事長一人,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。理事長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副理事長襄助之。理事長之任期,連選可以連任,但以連任一次為限。

第 十五條:本會設秘書長一人,副祕書長一人,由理事長就會員中提名,並請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秉承理事長指示處理日常會務。

第 十六條:本會設學術、出版、資訊、推廣、總務等組。各組設組長一人,組員若干人。組長、組員由祕書長提請理事會聘請之,並向理事會報備。

第 十七條: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各款之一者,應予解任:

一、 不得已事故,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辭職者。

二、 曠廢職務,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。

三、 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它重大不正當行為,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。

四、 連續無故缺席二個會次者,視為自動辭職。

第 十八條: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經理事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,其組織簡則另訂之。

第 十九條: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 通過或修改章程。

二、 選舉理監事。

三、 通過年度工作計劃。

四、 通過年度經費預決算。

五、 通過本會財產之處分。

第 二十條: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 通過會員入會及退會。

二、 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。

三、 選舉常務理事及理事長。

四、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及預決算。

第二十一條: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 審核年度預決算。

二、 監察本會財務及財產。

三、 其他有關監察事項。

第二十二條: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
 

第五章 會 議
 

第二十三條:理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,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,並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。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7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 

第六章 經 費
 

第二十四條: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:

一、 會員入會費。

(1)個人會員—新台幣壹仟圓。

(2)團體會員—新台幣貳萬圓。

(3)贊助會員—新台幣貳仟圓。

(4)以學生身份入會免收入會費。

二、 會員常年會費。

(1)個人會員—新台幣壹仟貳佰圓。

(2)個人十年長期會員—新台幣壹萬貳仟圓。

(3)團體會員—新台幣壹萬貳仟圓。

(4)團體十年長期會員—新台幣壹拾萬圓。

(5)贊助會員—新台幣壹仟圓。

三、 永久會員

(1) 個人永久會員—新台幣貳萬肆仟圓。

(2) 團體永久會員—新台幣貳拾萬圓。

四、 會員捐款。

五、 補助費。

六、 基金之孳息。

七、 其他收入。

第二十五條:本會會員未繳納常年會費者,經通知仍未繳納者,得予以停權處分,不得參加各種會議、行使選舉權與被選舉權、當選為理事、監事及享受學會權益,至繳納完成後即行恢復;其會員資格不因此喪失。

第二十六條: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 

第七章 附 則
 

第二十七條:本會解散或撤銷時,所有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於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,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。

第二十八條:本會各項辦理細則另訂之。

第二十九條: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得由理事會提會員大會決議修改之,或依有關法令處理之。

第  三十條: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之通過呈請內政部核准備案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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